修正「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部分條文
法規命令發布(法規公發布)日:112-05-10
壹、修正目的
茲配合近期檢討「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混凝土結構設計規範」及「建築物基礎構造設計規範」相關內容,並考量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現行條文前後內容一致性及相關用詞正確性,爰修正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部分條文。
貳、修正意旨
本次修正重點內容,說明如下:
一、修正載重合併計算之容許應力增量規定
查混凝土結構設計規範、鋼構造建築物鋼結構設計技術規範、冷軋型鋼構造建築物結構設計規範及解說、建築物基礎構造設計規範及木構造建築物設計及施工技術規範已分別規定載重合併計算之容許應力增量值,其增加值爰由原三分之一修正為依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所定相關設計規範規定。(修正條文第4條)
查混凝土結構設計規範、鋼構造建築物鋼結構設計技術規範、冷軋型鋼構造建築物結構設計規範及解說、建築物基礎構造設計規範及木構造建築物設計及施工技術規範已分別規定載重合併計算之容許應力增量值,其增加值爰由原三分之一修正為依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所定相關設計規範規定。(修正條文第4條)
二、修正文字
(一)查現行條文所稱「供公眾使用人數眾多者」、「公眾使用場所」及「公眾使用建築物」與建築法第5條之「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並不相同,為免混淆,爰修正為「人群聚集之場所」及「人群聚集之場所達一定比例之建築物」。(修正條文第17條、第25條及第43條之1)
(二)查現行條文所稱「非建築結構物」,即為建築法規定之雜項工作物之結構體,因雜項工作物亦屬建築物之列,爰刪除部分「非建築結構物」之規定,並將部分「非建築結構物」文字修正為「雜項工作物結構體」。(修正條文第42條及第46條之1)
(三)參考現行條文第2項第1款前段規定「基地面積每600平方公尺或建築物基礎所涵蓋面積每300平方公尺者…」,爰修正「但基地面積超過6,000平方公尺及建築物基礎所涵蓋面積超過3,000平方公尺之部分」為「但基地面積超過6,000平方公尺或建築物基礎所涵蓋面積超過3,000平方公尺之部分」。(修正條文第65條)
(四)查柱狀體基礎除沉箱基礎外,尚包括井式基礎與箱型連續壁基礎,現行條文「沉箱基礎」無法全面涵蓋前揭基礎型態「柱狀體基礎」,爰予以修正。(修正條文第88條之1及第121條)
(五)修正「版」為「板」及修正「樑」為「梁」。(修正條文第10條、第12條、第13條、第14條、第15條、第18條、第19條、第20條、第23條、第24條、第28條、第69條、第73條、第78條之1、第100條、第131條之2、第170條之1、第170條之7、第170條之9、第172條、第175條、第221條、第259條、第412條、第417條)
(一)查現行條文所稱「供公眾使用人數眾多者」、「公眾使用場所」及「公眾使用建築物」與建築法第5條之「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並不相同,為免混淆,爰修正為「人群聚集之場所」及「人群聚集之場所達一定比例之建築物」。(修正條文第17條、第25條及第43條之1)
(二)查現行條文所稱「非建築結構物」,即為建築法規定之雜項工作物之結構體,因雜項工作物亦屬建築物之列,爰刪除部分「非建築結構物」之規定,並將部分「非建築結構物」文字修正為「雜項工作物結構體」。(修正條文第42條及第46條之1)
(三)參考現行條文第2項第1款前段規定「基地面積每600平方公尺或建築物基礎所涵蓋面積每300平方公尺者…」,爰修正「但基地面積超過6,000平方公尺及建築物基礎所涵蓋面積超過3,000平方公尺之部分」為「但基地面積超過6,000平方公尺或建築物基礎所涵蓋面積超過3,000平方公尺之部分」。(修正條文第65條)
(四)查柱狀體基礎除沉箱基礎外,尚包括井式基礎與箱型連續壁基礎,現行條文「沉箱基礎」無法全面涵蓋前揭基礎型態「柱狀體基礎」,爰予以修正。(修正條文第88條之1及第121條)
(五)修正「版」為「板」及修正「樑」為「梁」。(修正條文第10條、第12條、第13條、第14條、第15條、第18條、第19條、第20條、第23條、第24條、第28條、第69條、第73條、第78條之1、第100條、第131條之2、第170條之1、第170條之7、第170條之9、第172條、第175條、第221條、第259條、第412條、第417條)
三、修正補充接頭構件
查結構系統構件中尚包含接頭,爰予修正補充接頭構件,以包括所有結構系統構件。(修正條文第445條之1)
查結構系統構件中尚包含接頭,爰予修正補充接頭構件,以包括所有結構系統構件。(修正條文第445條之1)
四、刪除排除韌性設計之相關規定
臺灣位於板塊交界處,地震頻繁且強烈,預鑄及就地澆置之結構混凝土皆應考量韌性設計,以維安全,爰刪除排除韌性設計之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407條及第408條)
臺灣位於板塊交界處,地震頻繁且強烈,預鑄及就地澆置之結構混凝土皆應考量韌性設計,以維安全,爰刪除排除韌性設計之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407條及第408條)
参、預告期間人民意見之處理
一、民眾謝君以電子郵件提醒遺漏修正處,經重新檢視,並配合修正並發布。
二、餘無人民陳述意見。
二、餘無人民陳述意見。
聯絡人:方洪鎮聯絡電話:02-877126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