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28日
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1120004477號
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1120004477號
主旨:機關辦理技術服務採購,有關廠商數量計算錯誤或項目漏列之違約金計算方式,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構)。
說明:副本抄送全國各機關,請協助將本會議紀錄轉知所執行之在建工程廠商。
一、檢附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112 年 2 月 23 日全國工技顧字第 1120009 號函影本供參。
二、按政府採購法第 63 條第 1 項規定:「各類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為原則,其要項及內容由主管機關參考國際及國內慣例定之。」本會訂定之「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第 14 條第九款:「甲方依乙方履約結果辦理採 購,因乙方計算數量錯誤或項目漏列,致該採購結算增加金額與減少金額絕對值合計,逾採購契約價金總額百分之五者,應就超過百分之五部分占該採購契約價金總額之比率,乘以契約價金規劃設計部分總額計算違約金。但本款累計違約金以約價金總額之百分之十為上限。本款之『採購契約價金總額」,條指依乙方履約結果辦理工程採購決標時之契約價金總額。」其中「乘以契約價金規劃設計部分總額」定義,為技術服務契約之價金。
三、機關辦理委託規劃設計之技術服務採購,請依上開規定將「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第 14 條第九款內容納入個案契約據以辦理,並以技術服務契約之價金為母數計算違約金,勿以工程採購契約價金為母數計算。
一、檢附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112 年 2 月 23 日全國工技顧字第 1120009 號函影本供參。
二、按政府採購法第 63 條第 1 項規定:「各類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為原則,其要項及內容由主管機關參考國際及國內慣例定之。」本會訂定之「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第 14 條第九款:「甲方依乙方履約結果辦理採 購,因乙方計算數量錯誤或項目漏列,致該採購結算增加金額與減少金額絕對值合計,逾採購契約價金總額百分之五者,應就超過百分之五部分占該採購契約價金總額之比率,乘以契約價金規劃設計部分總額計算違約金。但本款累計違約金以約價金總額之百分之十為上限。本款之『採購契約價金總額」,條指依乙方履約結果辦理工程採購決標時之契約價金總額。」其中「乘以契約價金規劃設計部分總額」定義,為技術服務契約之價金。
三、機關辦理委託規劃設計之技術服務採購,請依上開規定將「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第 14 條第九款內容納入個案契約據以辦理,並以技術服務契約之價金為母數計算違約金,勿以工程採購契約價金為母數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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