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02月18日
發文字號:府授工採字第1123003872號
機關地址: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
承辦人:賴先生
電話:1999分機1056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02月18日
發文字號:府授工採字第1123003872號
機關地址: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
承辦人:賴先生
電話:1999分機1056
主旨:本府各機關辦理採購金額達2,000萬元以上之工程採購決標方式,修正為以最有利標或評分及格最低標為原則,請查照。
說明:
一、本府前以107年12月22日府工採字第1076016063號函知各機關,工程採購金額達2,000萬元以上未採最有利標決標而採價格標(最低標)者,應專簽經鈞長核准後方得據以辦理,先予敘明。
二、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已於109年11月4日工程企字第1090100787號函修頒「政府採購之決標方式參考原則」以資實務執行時遵循;本府為鼓勵機關靈活運用採購策略及提升採購效率,機關辦理採購金額達2,000萬元以上之工程採購決標方式,修正如下:
(一)以最有利標或評分及格最低標決標為原則,採最低標決標者,機關應於決標日起30日內函報本府備查。
(二)旨揭工程採最低標決標,機關函報本府備查時,至少應敘明採購案之採購金額、預算金額、未採最有利標或評分最低標之原因,並檢附決標公告資料。
三、本案相關函文登載於本府採購業務資訊網首頁(https://gpis.taipei)\採購相關解釋函\本府採購函釋之項下,可逕上網參酌。
一、本府前以107年12月22日府工採字第1076016063號函知各機關,工程採購金額達2,000萬元以上未採最有利標決標而採價格標(最低標)者,應專簽經鈞長核准後方得據以辦理,先予敘明。
二、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已於109年11月4日工程企字第1090100787號函修頒「政府採購之決標方式參考原則」以資實務執行時遵循;本府為鼓勵機關靈活運用採購策略及提升採購效率,機關辦理採購金額達2,000萬元以上之工程採購決標方式,修正如下:
(一)以最有利標或評分及格最低標決標為原則,採最低標決標者,機關應於決標日起30日內函報本府備查。
(二)旨揭工程採最低標決標,機關函報本府備查時,至少應敘明採購案之採購金額、預算金額、未採最有利標或評分最低標之原因,並檢附決標公告資料。
三、本案相關函文登載於本府採購業務資訊網首頁(https://gpis.taipei)\採購相關解釋函\本府採購函釋之項下,可逕上網參酌。
正本: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學校(臺北市政府工務局除外)
副本: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土木建築科、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科、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大地科、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品管及職安科、臺北市政府工務局秘書室、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聯合採購發包中心、臺北市政府工務局道路挖掘管理中心、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工程管理工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