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木水利電子報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01月30日
發文字號:工程管字第1120300061號
根據政府採購法其他:其他
本解釋函上網公告者:工程管理處 第5科 李 (先生或小姐)
附件:
修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非第三級疫情警戒期間公共工程展延工期或停工處理方式.pdf
、
修正表.pdf
主旨:檢送本會修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非第三级疫情警戒期間公共工程展延工期或停工處理方式」及其修正對照表乙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構)及所執行在建工程廠商。
說明:依據本會111年12月27日召開之「依『特殊傳染性肺炎非第三级疫情警戒期間公共工程展延工期或停工處理方式』辦理展延工期舉證困難討論會議」結論事項辦理。
正本:總統府秘書長、行政院秘書處、立法院秘書處、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 (請轉知鄉鎮市民代表會)、直轄市議會、各縣市議會、直轄市區公所、各鄉鎮市公所
副本:
(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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